司法院院字第14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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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266、267、268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31 条 ( 24.01.01 ) |
(一)在自己住宅或家室内赌博财物,非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
(二)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居住家宅抽头供赌者,其家主户主如有犯意联络,自应共负刑责,至其他在场与赌之人,既非在公共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即不成立犯罪。
(三)现任职员之住宅,有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赌博罪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固得迳行搜索,但来文所问,并无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八条情形,既不成立犯罪,自亦不得实施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