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变更容貌至重大不治之伤害,本应认为新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六款之重伤,况判决在新刑法施行前,应照判执行,并非违法,无庸提起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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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变更容貌至重大不治之伤害,本应认为新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六款之重伤,况判决在新刑法施行前,应照判执行,并非违法,无庸提起非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