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5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6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71、963 条 ( 19.12.26 ) |
占有不动产后,被人侵夺而已回复者,依民法第七七一条但书规定,其所有权之取得时效,自不中断。至民法第九六三条规定,仅为请求权行使之期间,其占有既经回复,自不因之而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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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71、963 条 ( 19.12.26 ) |
占有不动产后,被人侵夺而已回复者,依民法第七七一条但书规定,其所有权之取得时效,自不中断。至民法第九六三条规定,仅为请求权行使之期间,其占有既经回复,自不因之而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