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6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6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0 页 | |
再诉愿决定有拘束原处分及该决定官署之效力者,系指已诉愿之事实业经决定者而言,若另发生新事实,当然得由该管官署另为处分,倘仅发现新证据,在现行诉愿法,并无再审之规定,原处分及原决定官署,自仍应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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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0 页 | |
再诉愿决定有拘束原处分及该决定官署之效力者,系指已诉愿之事实业经决定者而言,若另发生新事实,当然得由该管官署另为处分,倘仅发现新证据,在现行诉愿法,并无再审之规定,原处分及原决定官署,自仍应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