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硝磺虽足供制造军火之原料,但未经配合以前,均不能认为刑法上之爆裂物,药商未受允准,私自购储,以备配药之用,除有违背硝磺管理规则之情形,应受该规则处分外,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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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硝磺虽足供制造军火之原料,但未经配合以前,均不能认为刑法上之爆裂物,药商未受允准,私自购储,以备配药之用,除有违背硝磺管理规则之情形,应受该规则处分外,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