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9 页 | |
来文列举各种账簿,均系营业上所立簿册,自应包括于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表列之第十一类关于营业上簿册之内 (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类第十五种规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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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9 页 | |
来文列举各种账簿,均系营业上所立簿册,自应包括于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表列之第十一类关于营业上簿册之内 (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类第十五种规定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