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13 条 ( 18.09.24 ) |
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三条,既定明外国法人在中国设事务所者,准用关于法人之成立许可各规定,则凡在中国未设事务所之外国法人,自难认许为法人。
←司法院院字第14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5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13 条 ( 18.09.24 ) |
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三条,既定明外国法人在中国设事务所者,准用关于法人之成立许可各规定,则凡在中国未设事务所之外国法人,自难认许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