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3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义勇枪兵队,如其编制训练与陆军同,并备各县市剿匪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备队之性质,自应视同陆军军人。
←司法院院字第14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3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
义勇枪兵队,如其编制训练与陆军同,并备各县市剿匪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备队之性质,自应视同陆军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