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9 页 | |
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第一节,既未列有慈善团体,则慈善团体自应包括于公益团体之内,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系以赈灾、救护等慈善事业为目的,即属公益团体之一,至该节所称其他经中央核准之民众团体自系指公益团体等所不能包括之其他团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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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9 页 | |
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第一节,既未列有慈善团体,则慈善团体自应包括于公益团体之内,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系以赈灾、救护等慈善事业为目的,即属公益团体之一,至该节所称其他经中央核准之民众团体自系指公益团体等所不能包括之其他团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