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51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户籍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之声请登记义务人,如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者,若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而并无从产生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时,自可依民事诉讼选任特别代理人之法例,由户籍机关依职权或声请为之指定声请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