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9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 条 ( 24.01.01 ) |
在公共场所赌博财物,应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至同条但书规定,系指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博目的而言,与赌具之为何物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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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 条 ( 24.01.01 ) |
在公共场所赌博财物,应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至同条但书规定,系指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博目的而言,与赌具之为何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