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2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地上权本不因工作物之灭失而消灭,果如来函所述,不定期间之地上权,该地方确有永久存续之习惯,自得从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