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2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 页 | |
查地上权本不因工作物之灭失而消灭,果如来函所述,不定期间之地上权,该地方确有永久存续之习惯,自得从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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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地上权本不因工作物之灭失而消灭,果如来函所述,不定期间之地上权,该地方确有永久存续之习惯,自得从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