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 页 | |
查破产事件管辖问题,中国现无成文法律可据,惟依破产条理应属于管辖债务人营业所之初级法院管辖,其无营业所者,则属于管辖其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初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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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 页 | |
查破产事件管辖问题,中国现无成文法律可据,惟依破产条理应属于管辖债务人营业所之初级法院管辖,其无营业所者,则属于管辖其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初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