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0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4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谓无自救力之人,系指其人无维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年力健全之妇女,不能仅以无资金、技能或未受教育为无自救力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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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4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谓无自救力之人,系指其人无维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年力健全之妇女,不能仅以无资金、技能或未受教育为无自救力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