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6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63 条 ( 24.02.01 ) |
第二审裁判,既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则当事人因上诉所受之利益,虽逾三百元,仍应受该法第四百六十三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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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6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63 条 ( 24.02.01 ) |
第二审裁判,既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则当事人因上诉所受之利益,虽逾三百元,仍应受该法第四百六十三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