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24.01.01 ) |
甲伤害乙之犯罪既经判决确定,嗣后乙虽因伤致病身死,仍为同一事实,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予以不起诉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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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24.01.01 ) |
甲伤害乙之犯罪既经判决确定,嗣后乙虽因伤致病身死,仍为同一事实,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予以不起诉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