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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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9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8、862 条 ( 19.12.26 ) |
工厂中之机器生财,如与工厂同属于一人,依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自为工厂之从物,若以工厂设定抵押权,除有特别约定外,依同法第八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其抵押权效力,当然及于机器生财 (参照院字第一四零四号解释) 。至抵押权之设定声请登记时,虽未将机器生财一并注明,与抵押权所及之效力,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