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9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1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脱逃罪,以具有依法逮捕拘禁人之身分为构成要件,若刑事被告遵传应讯后,经承办推检谕令法警带同取保时乘机潜逃,既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自不应依上开法条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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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9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1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脱逃罪,以具有依法逮捕拘禁人之身分为构成要件,若刑事被告遵传应讯后,经承办推检谕令法警带同取保时乘机潜逃,既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自不应依上开法条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