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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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9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335、339 条 ( 24.01.01 ) |
债务人以自己持有之共有不动产,诈称系其所有,或诡称已得共有人同意,向债权人押借款项,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侵占罪。至对债权人诈欺之行为,已为侵占行为所吸收,不另成立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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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9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335、339 条 ( 24.01.01 ) |
债务人以自己持有之共有不动产,诈称系其所有,或诡称已得共有人同意,向债权人押借款项,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侵占罪。至对债权人诈欺之行为,已为侵占行为所吸收,不另成立诈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