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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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98 页 | |
普通银行于储蓄银行法施行后,仍以复利方法收受零星存款,依同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自应视同储蓄银行,虽该银行未依同法各条规定组织或兼营,然此乃对于同法规定之违反,属于同法第十六条之问题,非因此即不视同储蓄银行,而不受同法之支配,从而该银行如有破产时,其董事、监察人即不能不依同法第十五条,负连带无限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