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9、245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5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五条之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无得为告诉之配偶时,不适用之。
←司法院院字第15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9、245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5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五条之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无得为告诉之配偶时,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