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1 页 | |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 条 ( 18.02.05 ) |
现在先哲、先烈祠庙财产保管规则既已公布,依该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如关、岳祠庙之财产,系由国家或地方所购置,或由公共团体所募置者,无论其有无住持,均应依该规则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15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1 页 | |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 条 ( 18.02.05 ) |
现在先哲、先烈祠庙财产保管规则既已公布,依该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如关、岳祠庙之财产,系由国家或地方所购置,或由公共团体所募置者,无论其有无住持,均应依该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