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2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2 页 | |
就著作权法第二十条所列著作物之文字,另以他种文字翻译成书,则其特质为翻译之文字,自得依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不受第二十条所示之限制 (院字第一四九四号解释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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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2 页 | |
就著作权法第二十条所列著作物之文字,另以他种文字翻译成书,则其特质为翻译之文字,自得依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不受第二十条所示之限制 (院字第一四九四号解释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