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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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
债权人甲对于债务人乙之房屋声请执行,经发给移转权利证书后,承租该屋之丙,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则其关于返还押租、腾交房屋,乃属于租约应否终止问题,不问已未另案起诉,均不在执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