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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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3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2 条 ( 24.02.01 ) |
甲、乙、丙三人分别对丁起诉请求确认丁为戊商号之股东,其诉讼标的虽相同,而两造之当事人并不同一,故甲、乙两案之确定判决,虽经认丁非戊号股东,但与民事诉讼法第四九二条第一项第十款情形不合,丁对丙案之确定判决,自不得据以提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