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凡与国家或社会同时被害之个人,仍不失为直接被害之人,诬告罪所侵害之法益,虽一方为国家之审判权,但其成立,既以使人受处分之目的为要件,其被陷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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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凡与国家或社会同时被害之个人,仍不失为直接被害之人,诬告罪所侵害之法益,虽一方为国家之审判权,但其成立,既以使人受处分之目的为要件,其被陷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