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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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20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2 条 ( 24.02.01 ) |
同一诉讼标的,先后受两个相反之确定判决,其先一确定判决胜诉之当事人,于后之诉讼进行中,已依上诉而为已有确定判决之主张,依民事诉讼法第四九二条但书之规定,不得依该条第一项第十款提起再审之诉,自应以后之确定判决为准 (参照院字第五零五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