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1 页 | |
当事人就同一事件发见已受之判决者,依民事诉讼律第六百零五条之规定,得对于后之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如依同律第六百零八条、第六百十一条等规定,已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应以后之确定判决为准,若当事人更行提起新诉,应以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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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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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同一事件发见已受之判决者,依民事诉讼律第六百零五条之规定,得对于后之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如依同律第六百零八条、第六百十一条等规定,已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应以后之确定判决为准,若当事人更行提起新诉,应以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