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就同一事件发见已受之判决者,依民事诉讼律第六百零五条之规定,得对于后之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如依同律第六百零八条、第六百十一条等规定,已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应以后之确定判决为准,若当事人更行提起新诉,应以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