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0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0 页 | |
查民事诉讼条例第百八十三条规定,公示送达应依当事人之声请,若两造当事人所在均不明了,无人为公示送达之声请,法院可将送达文件保存。
←司法院院字第50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0 页 | |
查民事诉讼条例第百八十三条规定,公示送达应依当事人之声请,若两造当事人所在均不明了,无人为公示送达之声请,法院可将送达文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