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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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2 页 | |
(一)(二)下级官署呈奉上级官署核准所为之处分,仍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故各省主管官厅所定之处理办法,虽曾由该官厅呈省政府咨报主管部转呈行政院核准,人民如对于该省主管官厅之处分有不服时,自应仍向该官厅之直接上级官署提起诉愿。
(三)诉愿之决定,依法应作成决定书,如人民对于原处分官署之处分声明不服,诉经受理诉愿及再诉愿官署先后以批示或命令处分有案,而并未依法作成决定书送达者,不能认为已经过诉愿及再诉愿之程序,自应依法再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