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21 页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 条 ( 18.02.0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外国人经为其父或母之中国人所认知,或为中国人所收养者,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不俟报部备案,始生效力,与同条第一款为中国人妻者相同(参照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一一号解释)。又外国人于为中国人之养子时,所已取得之中国国籍,无论已否备案,均不因收养关系之终止而当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