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2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在湖南省滨湖各县垸堤修防章程尚未规定以前,其所谓垸首、经理、委员、董事等,既仅由出资修堤之垸众公推报由政府备案,并非受有政府委任,自不得认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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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2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在湖南省滨湖各县垸堤修防章程尚未规定以前,其所谓垸首、经理、委员、董事等,既仅由出资修堤之垸众公推报由政府备案,并非受有政府委任,自不得认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