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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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2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查院字第一三二四号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之被害人,固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损害者而言,与刑法分则所定章次无关,惟来文所举疑问,乃指自诉案内含有其他应经公诉之牵连罪而言,依院字第一零九三号解释,即不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