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0 条 ( 24.01.01 ) |
自诉案件之被告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于自诉人,得提起诬告之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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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0 条 ( 24.01.01 ) |
自诉案件之被告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于自诉人,得提起诬告之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