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6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之物,包括赃物及违禁物在内。
←司法院院字第15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3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6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之物,包括赃物及违禁物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