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刑法上所谓军用枪炮,系指能供军事上使用者而言,来文所称双响粉枪,是否能供军用,应由军事机关鉴定,非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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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刑法上所谓军用枪炮,系指能供军事上使用者而言,来文所称双响粉枪,是否能供军用,应由军事机关鉴定,非解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