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关于公共危险案件,除单纯侵害公共法益者(例如放火烧毁自己所有物),应依公诉程序办理外,如不仅侵害公共法益,同时并侵害个人法益者 (例如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 ,其被害之个人,亦得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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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3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关于公共危险案件,除单纯侵害公共法益者(例如放火烧毁自己所有物),应依公诉程序办理外,如不仅侵害公共法益,同时并侵害个人法益者 (例如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 ,其被害之个人,亦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