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7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7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 ( 24.01.01 ) |
对于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再议,限于有告诉权人,且实行告诉者,方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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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1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 条 ( 24.01.01 ) |
对于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再议,限于有告诉权人,且实行告诉者,方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