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1 页 | |
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所得管收者,仅以民事被告人为限,民事被告人如系团体,其代表人不过居于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被告人纵有不遵判履行情事,要不得将其代表人予以管收。
←司法院院字第15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1 页 | |
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所得管收者,仅以民事被告人为限,民事被告人如系团体,其代表人不过居于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被告人纵有不遵判履行情事,要不得将其代表人予以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