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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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50 条 ( 19.12.26 ) |
南京市住宅租金办法,因未经法规制定标准法所定之立法程序,依该法第四条,应以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之部分为限,始为有效。该办法第五条所载,房客如不欠租,房东不得任意辞租等语,既与现行民法第四百五十条第二项租赁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之规定,不无抵触,自难发生效力。至南京市有无与该办法所定相同之习惯,即应否适用前开民法条文第二项但书之规定,则属另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