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5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7 页 | |
查四川省政府典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补充一项,仅系规定完纳税款之办法,与当事人间缔结契约之性质,并无影响,如关于税款应归何人负担,有所争执,自可依该补充规定解决。
←司法院院字第15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7 页 | |
查四川省政府典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补充一项,仅系规定完纳税款之办法,与当事人间缔结契约之性质,并无影响,如关于税款应归何人负担,有所争执,自可依该补充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