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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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6 页 | |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1 条 ( 21.12.28 ) |
行政官署依行政程序所为责令人民出资之处分确定后,如人民抗不缴纳,仍应用行政职权为强制执行,并不因该官署系兼理司法之县政府,遂可认行政处分为民事裁判,而迳以司法职权予以执行。至院字第八三三号解释例,系就民事诉讼误用行政处分者而言,非来问情形所得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