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9 页 | |
原代电所述情形,关于蒂欠堤费,应属民事范围,关于朦吞赈款,应属刑事范围,如原县系兼理司法,即使误用行政处分形式,仍应以民刑裁判或检察处分论,依通常诉讼程序予以救济,若原县不兼理司法,则系无权处分,根本无效,均不生诉愿法上主管厅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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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9 页 | |
原代电所述情形,关于蒂欠堤费,应属民事范围,关于朦吞赈款,应属刑事范围,如原县系兼理司法,即使误用行政处分形式,仍应以民刑裁判或检察处分论,依通常诉讼程序予以救济,若原县不兼理司法,则系无权处分,根本无效,均不生诉愿法上主管厅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