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3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原借约内既系载明京钱(制钱)若干吊,自应按借贷当时京钱与银元折合时价折算银元以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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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0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
原借约内既系载明京钱(制钱)若干吊,自应按借贷当时京钱与银元折合时价折算银元以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