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8 页 | |
乡镇监察委员会对调解委员,乙依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行使监察职权时,如监察委员甲与乙为同居家属,自在应行回避之列,惟同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监察委员补之规定,系以缺额为限,观同法第五十七条(继满原任所馀任期)一语,其义自明,上述情形,仅因回避临时缺席,自属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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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8 页 | |
乡镇监察委员会对调解委员,乙依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行使监察职权时,如监察委员甲与乙为同居家属,自在应行回避之列,惟同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监察委员补之规定,系以缺额为限,观同法第五十七条(继满原任所馀任期)一语,其义自明,上述情形,仅因回避临时缺席,自属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