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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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5 条 ( 24.01.01 ) |
纵容配偶与人通奸,告诉权即已丧失,不能因嗣后翻悔而回复。又所谓纵容,但有容许其配偶与人通奸之行为即足。至相奸之人,原不必经其容许,故原举两问,均不得再行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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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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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5 条 ( 24.01.01 ) |
纵容配偶与人通奸,告诉权即已丧失,不能因嗣后翻悔而回复。又所谓纵容,但有容许其配偶与人通奸之行为即足。至相奸之人,原不必经其容许,故原举两问,均不得再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