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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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51 条 ( 24.01.01 ) |
所询情形,原非并合论罪案件,嗣因赦令分别减刑后,仍应就各罪减定之刑合并执行,不生更定执行刑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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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51 条 ( 24.01.01 ) |
所询情形,原非并合论罪案件,嗣因赦令分别减刑后,仍应就各罪减定之刑合并执行,不生更定执行刑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