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0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0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0 条 ( 24.01.01 ) |
被告上诉,由第二审误为不受理之判决,经非常上诉撤销后,即恢复未判决前之状态,如发见第一审检察官亦提起上诉,自应由管辖之法院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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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0 条 ( 24.01.01 ) |
被告上诉,由第二审误为不受理之判决,经非常上诉撤销后,即恢复未判决前之状态,如发见第一审检察官亦提起上诉,自应由管辖之法院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