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9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9 页 | |
就自诉案件执行裁判,仍应由谕知该裁判之法院之检察官指挥之,与公诉案件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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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9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9 页 | |
就自诉案件执行裁判,仍应由谕知该裁判之法院之检察官指挥之,与公诉案件并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