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16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查犯罪同时侵害国家及个人法益者,其被害之个人 (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被逮捕人、被羁押人) ,可以提起自诉 (参照院字第一五六三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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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
查犯罪同时侵害国家及个人法益者,其被害之个人 (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被逮捕人、被羁押人) ,可以提起自诉 (参照院字第一五六三号解释)。